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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鞍山清大东方消防学校2020年第二期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线下面授培训班顺利开班

    2020-08-24    标签:清大东方

     

    8月17日,鞍山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2020年第二期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监控操作方向)线下面授培训班顺利开班,来自社会单位共计45名学员报名参加了此次培训。

     

     

     

    此次培训是在辽宁省校召开教学、教务工作研讨会后组织的第一次培训,鞍山校积极认真贯彻落实集团督学及省校研讨会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安排了培训工作。

     

     

     

    首先,根据全国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鞍山校将疫情防控工作放在首位,提前通知参训学员入校必须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出示健康行程码等,在培训前14日内有疫区出行史或与疫区人员接触的学员不得参加此次培训,在疫情防控期间实现学员及教职员工的健康保证;

     

    第二,教职员工必须统一着正式工装,佩戴集团校徽,从细节上突出学校正规化教学理念;

     

    第三, 此次培训以“夯实理论基础、重抓实际操作”为授课理念,针对新标准下的新教材全面深入讲解和规范操作演示,合理安排授课内容,以提高教学质量。‍

     

     

    在开班仪式上,教学处金占主任对此次培训的课程安排、教学模式、考核实施等作了详尽的说明,并对做好培训期间的安全守纪工作提出了相应要求。

     

    鞍山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公告

     

     

    简  介

     

    鞍山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2103044000301)是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国135所联盟学校之一,是鞍山地区唯一合法注册的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学校配备规范的培训场所、实操教学设施,拥有一级消防注册工程师、高级消防专业工程师、高级消防操作员为主体的师资力量,可同时为150人进行消防理论和实际操作学习。学校常年开展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注册工程师、社会化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应急救援员等项目的专业培训。

     

     

    一、招生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依据国办【2017】87号文件,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本校学员需直接自愿报名,集体或个人报名方式均可。

     

    招生对象:

     

    1.从事建(构)筑物消防控制室操作、维修人员;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检查人员;

     

    3.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修人员;

     

    4.消防工程施工检测人员;

     

    5.其他从事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招生条件:

     

    1、报考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需具备高中毕业(同等学历)以上学历,年龄宜为18----55周岁,男女不限。

     

    2、报考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需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消防相关工作满6年,年龄宜为18----55周岁,男女不限。

     

     

    三、培训内容及时间

     

    1.参加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中级基础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应试培训共9天(其中理论面授5天、实际操作2天、考前冲刺培训2天)。

     

    2.培训考试合格后,本校颁发结业证书。‍

     

     

    四、学员自备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2张;

     

    2.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2张)

     

    3.近期免冠照片6张(蓝底小2寸,尺寸高40mm宽32mm)‍

     

     

     

    五、消防设施操作员工作岗位:

     

    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运行、操作和维修、保养、检测等工作。

     

    1.持初级(五级)证书: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

     

    2.持中级(四级)证书:可从事消防设施的监控操作、保养、维修、检测和灭火器维修等工作。

     

    3.持高级(三级)证书:可从事消防设施的监控操作、保养、维修、检测和技术管理与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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