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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3-17    标签:清大东方 文章来源:北京消防救援总队

    各区(地区)消防救援支队、轨道交通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20〕12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深化消防执法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队。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12月31日

     

     

     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20〕12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深化消防执法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是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核查,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以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可直接投入使用、营业。

     

    第四条  本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等各项消防安全要求,并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告知书,并通过消防安全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的范围;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投入使用、营业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应当符合的消防安全标准,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认真学习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知晓消防安全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满足并遵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要求;

      

    (三)所填报的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四)遵守法律法规,场所所在建筑属合法建筑;

      

    (五)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告知的失信违诺惩戒措施;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场所平面布置图;

      

    (六)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消防设施操作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第(一)(二)(三)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或者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公众聚集场所可组织员工通过“北京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号“消防培训”平台,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记录可作为第(六)项材料;可通过部门共享方式获取的申报材料,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核验获取。

      

    第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三)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线下可通过场所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施形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不予受理原因;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在线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对到窗口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场直接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开展现场核查,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一)对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将该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于核查中在“重要事项”或“其他事项”仍然存在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知场所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并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消防救援机构将其列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纳入北京市信用监管体系和联合惩戒管理范畴,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按照信用管理程序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失信的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志愿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信用修复程序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消防政务网(xfj.beijing.gov.cn)或政务服务电话等咨询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告知承诺有关事项或进行投诉举报,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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