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2019﹞3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以及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开展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公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含外省在甘执业机构);
2.省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自主录入全国系统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检查方式
(一)摸底自查(即日起至6月30日)。各消防救援支队积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掌握本地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情况(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消防维护、检测、评估或消防技术服务),与全国系统比对,重点摸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自主录入全国系统的机构执业情况,建立本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台账。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登记表》(见附件1),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注册地消防救援支队备案(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专项检查(7月1日至8月20日)。从业条件专项检查由各消防救援支队具体组织实施,抽调业务骨干成立检查专班,按100%全覆盖的原则,对辖区注册登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网上核查。执业活动专项检查由消防救援总队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发布专项检查通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技术服务项目100%检查,其他服务项目不低于20%的原则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对辖区2019年8月以来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检查。
(三)督导复查(8月21日至9月10日)。消防救援总队按不低于20%的比例,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机构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
三、检查内容
(一)从业条件重点检查内容
1.工作场所面积是否满足从业条件要求;
2.基础设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是否符合从业条件要求;
3.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数量是否满足从业条件要求,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期缴纳社保;
4.质量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机构和人员信息是否如实录入全国系统和甘肃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内系统”);
6.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7.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是否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3.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
4.经维修、保养和检测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5.是否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签名、盖章;
6.是否指派无相关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7.是否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存相关服务记录;
8.是否在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9.是否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书面结论文件如实录入系统;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从业人员执业活动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2.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3.是否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
4.是否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书面结论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5.是否存在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等问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6月1日
消防科普
2021-07-01 标签:清大东方 清大东方消防培训 文章来源: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2019﹞3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以及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开展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公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含外省在甘执业机构);
2.省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自主录入全国系统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检查方式
(一)摸底自查(即日起至6月30日)。各消防救援支队积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掌握本地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情况(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消防维护、检测、评估或消防技术服务),与全国系统比对,重点摸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自主录入全国系统的机构执业情况,建立本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台账。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登记表》(见附件1),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注册地消防救援支队备案(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专项检查(7月1日至8月20日)。从业条件专项检查由各消防救援支队具体组织实施,抽调业务骨干成立检查专班,按100%全覆盖的原则,对辖区注册登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网上核查。执业活动专项检查由消防救援总队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发布专项检查通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技术服务项目100%检查,其他服务项目不低于20%的原则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对辖区2019年8月以来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检查。
(三)督导复查(8月21日至9月10日)。消防救援总队按不低于20%的比例,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机构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
三、检查内容
(一)从业条件重点检查内容
1.工作场所面积是否满足从业条件要求;
2.基础设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是否符合从业条件要求;
3.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数量是否满足从业条件要求,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期缴纳社保;
4.质量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机构和人员信息是否如实录入全国系统和甘肃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内系统”);
6.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7.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是否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3.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
4.经维修、保养和检测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5.是否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签名、盖章;
6.是否指派无相关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7.是否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存相关服务记录;
8.是否在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9.是否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书面结论文件如实录入系统;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从业人员执业活动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2.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3.是否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
4.是否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书面结论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5.是否存在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等问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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